2009-02-10

失業-提早就業獎助津貼

請領資格
  1.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。
  2.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,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


自就業後滿三個月,當即備妥
1.在職證明書(蓋妥公司大、小章)
2.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暨給付收據
範例: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08059
3.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
4.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

郵寄至
10013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
勞工保險局 收

確認電話 02-23961266 #2862

補充:給付收據=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[2009.03.03補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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